(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与申梅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申梅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03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绕城东路西侧。负责人张录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华锋,公司员工。被告申梅风,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诉被告申梅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相庆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