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吕惠胜与汪丽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惠胜,汪丽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吕惠胜。被执行人汪丽阳,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惠胜与被执行人汪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230548.33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汪丽阳暂无履行能力,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6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