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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细志与张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志,张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王细志,男,汉族,1951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龙,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细志与被告张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细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