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细志与张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细志,张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81号原告王细志,男,汉族,1951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龙,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细志与被告张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细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雅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