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柳远枝与林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远枝,林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柳远枝,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柳复荣、陈剑伟,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龙,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远枝诉被告林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偿还涉案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远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远枝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