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永生与张爱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冯永生,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张爱兵,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永生与被执行人张爱兵民间借贷纠纷(2015)砀执字第0026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林 霞审判员 戴 志 强审判员 张 红 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