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农村商业银行初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坤、曲本麟、王潭、孙玉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农村商业银行初村支行,胡坤,曲本麟,王潭,孙玉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农村商业银行初村支行负责人:闫军,主任。被执行人:胡坤。被执行人:曲本麟。被执行人:王潭。被执行人:孙玉琢。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农村商业银行初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坤、曲本麟、王潭、孙玉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威高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