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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乡明、张路明要求宣告张新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乡明,张路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乡明。申请人:张路明。申请人张乡明、张路明要求宣告张新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新明。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新明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并出具《精卫司鉴字(2015)第0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医学诊断:精神分裂;民事行为能力为: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客观真实、准确、恰当的表达自己的内心体验、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新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乡明为张新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