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廖代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廖代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204-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时标。被告:廖代澍。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代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郑丙虎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