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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字第2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炳东与祝飞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东,祝飞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2687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东,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祝飞连,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王炳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祝飞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祝飞连名下暂无房屋、股票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东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9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桂波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