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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建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某某,睢某乙,杨建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二终字第92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女,汉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大同市。系被害人睢某甲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睢某乙,男,汉族,1998年8月20日出生,大同矿区恒安一中学生,现住大同市。系被害人睢某甲之子。诉讼代理人睢某丙,女,汉族,1978年7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系被害人睢某甲之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峰,男,汉族,1981年7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系山西省稷山县人。2014年3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稷山县看守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建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运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睢某乙,原审被告人杨建峰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被告人杨建峰之妻陈长琴与被害人睢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一直通过QQ或者电话进行聊天。2014年1月12日,陈长琴带其儿子到秦皇岛找到睢某甲,住在睢某甲租的房子。后又跟随睢某甲到其老家大同市过年,年后又共返秦皇岛,准备在秦皇岛长期生活。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杨建峰以其妻儿被拐卖为由到稷山县公安局报案,该局调查后,于2014年2月28日将陈长琴母子从秦皇岛接回稷山。2014年3月4日,被告人杨建峰得知睢某甲要来稷山找陈长琴,便打电话叫来杨某甲、刘某甲协商解决此事。当天傍晚,被告人杨建峰和杨某甲、刘某甲开车到睢、陈二人准备见面的客都超市附近,找见睢某甲,欲将睢某甲扭送公安机关。睢某甲请求私了,被告人杨建峰同杨某甲、刘某甲将睢某甲拉上车,将车开至稷峰镇荆平村汾河坝上。被告人杨建峰对睢某甲拳打脚踢,致其滚下河坝,被告人杨建峰追下河坝,继续殴打睢某甲,致其摔倒昏迷。被告人杨建峰见状,即同杨某甲、刘某甲将被害人睢某甲送至稷山县人民医院抢救。2014年3月6日,被告人杨建峰主动到稷山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3月8日晚,睢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睢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另认定,被害人睢某甲的丧葬费为23203.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稷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2014年3月6日15点34分,犯罪嫌疑人杨建峰来我队投案,称其将睢某甲打伤住院。2、稷山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杨建峰故意伤害一案,起初是杨建峰到稷山县公安局稷峰派出所投案,2014年3月6日11:24,稷峰派出所民警梁文选按故意伤害可能致人重伤报案,要求稷山县公安局技术中队勘验现场,稷峰派出所民警同技术中队带领杨建峰指认现场,后查找现场,前往勘查,直至3月10日11:18结束。稷峰派出所民警3月6日到医院了解睢某甲病情后,感觉案情重大,于当天下午15:34分陪同嫌疑人杨建峰到稷山县公安局刑警四队投案,由刑警四队受案调查。2、证人杨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又名杨明伟,我来稷山县公安局刑警四队协助你们调查杨建峰的事情,我认为我没有犯罪。2014年3月4日下午5、6点的时候,杨建峰给我打电话说:你们在哪?我说:在干活的公司。他说:快下班了吗?我说:快了。他说:你过一会把车开过来,到我家来。我说:能行。过了一会,我把手里的活忙完,就开我的白色长安面包车去他家了(他在羊牧头村租住的房子),到了他家,杨建峰和他老婆陈长琴、他舅舅的儿子“东东”三个人在家,杨建峰说:秦皇岛那个人发短信说过来了,在客都门口,咱们去看一下。然后我开车,“东东”在副驾驶坐着,杨建峰和他老婆在后面坐着,我们从羊牧头村出来,沿着运管所那条路走到南门坡那里,又朝北走到客都门口,边走我们边找,过了客都超市一截,还没有找到秦皇岛那人,我们将头掉过来,建峰和他老婆就下去找了,他老婆朝客都超市拐到步行街那边,我开车找停车位,刚调过来快到移动公司门口的时候,“东东”先看到秦皇岛那人了,他吆喝了一下,然后他就和建峰往那人跟前走,我将车也停下来,下了车走过去,建峰叫秦皇岛那人上车,那人不上,我就在前面拽,他俩在后面推,我们三人把秦皇岛那人弄上车,开始说是往公安局送,那人给我们说私了,然后我们说找个没人的地方说,“东东”就开车走着,我们也没有说去哪里,“东东”就将车开到老汾河桥,过了桥,建峰说去河坝,“东东”就将车朝东开着上了河坝,上了河坝走了一截,没人了,“东东”把车停下来,建峰就拽着那人往下走,边走还边打人家,他拉着秦皇岛那人往车前面走了一截,我和“东东”还在车上,不知道他俩说了什么,只见建峰一直打人家,开始打的时候,那人没有还手,我俩就没下车,过了一会,我们看到建峰打的人家越厉害了,我俩就下车往跟前走,还没到他俩跟前,就看到秦皇岛那人滚到汾河坝南边了,滚下去后,建峰跟着也下去了,他下去后还打了人家几下,“东东”也跟着下去了,接着我听建峰说:这家伙糊涂了,赶紧把车头调过来,送医院,然后他就和“东东”将秦皇岛那人搀扶上河坝,放到车上,我开车先将人送到中医院,给那人做了个脑CT,医生说脑出血了,让我们送人民医院,我们就把那人拉到人民医院急诊室,医生说要住院,我们就给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后这个人一直昏迷着,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我没有打秦皇岛那人,就杨建峰一个人打了,他没有用什么工具,就是拳打脚踢。之所以打那个人,是因为这个人和杨建峰老婆网上聊天,把杨建峰老婆骗到秦皇岛,前几天我们把杨建峰老婆从秦皇岛接回来,这个人又追到稷山来找杨建峰老婆了,所以杨建峰才打他。打架是2014年3月4日20点左右,现场就是从老汾河桥桥南朝东上了汾河坝,一直朝东走,拐到第二个弯那里。我们到现场的时候,就熄火关了车灯,附近也没有路灯。秦皇岛那人头部和胸前有伤,嘴边有点血迹。3、证人刘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今天来稷山县公安局反映一下杨建峰打架的事情。2014年3月4日下午两三点的时候,我在东方公司干活,杨建峰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里?我说:在东方公司。他说:有事吗?我说:马上干完了,没事了。他说:你下来到我这里来,咱们商量个事情。我说:嗯,当时也没有说是什么事情。然后我就骑摩托车去了他在羊牧头村租住房那里,到了他家,他和他老婆陈长琴在家,我问他:怎么了?他说:前几天那小伙来稷山了,给我老婆发短信了,咱们找一下他,不行把他送到公安局去。我说:能行。过了一会,杨明伟(二伟)过来了,他来了后,停了几分钟,建峰说:那个人发短信说在客都门口,然后我和建峰、他老婆以及杨明伟四个人开杨明伟的车,我开的车,杨明伟在副驾驶座坐着,建峰和他老婆在后面坐着,我们开车从羊牧头村西边门楼出来,朝西走到南门坡,然后朝北到了客都门口,过了客都,快到和泰超市门口的时候,还没有找到那个人,我就开车调了个头,调过头,他们几个就下车走着找,我开车朝南走,快到移动公司门口的时候,我看到那个人提个包在移动公司拐角的路沿石上面站着,我就跟他们说了一下,建峰就和杨明伟往那个人跟前走,我停好车,也走到跟前,我们就说拉他上车,往公安局送,我开始推了那个人两下,接着建峰和杨明伟就拉着那人胳膊,把那人拉上了车,不记得谁把包提着也放到车上。上车后,我开车,他们三人在车后边,建峰老婆不知道去哪了,然后我们说把他送到公安局,他说:别去公安局,有什么好说,咱们私下说。然后建峰说找个人少的地方说,我就开车一直往前走,走到108国道拐了西,一直到桥口那里,我开着朝南走,过了桥,朝东拐着上了河坝,走了一截,我将车停下,建峰就拉着那个人下了车,走到车前面,然后他俩就在车前面说,当时我和杨明伟也不便插手,就没有下车,他俩说了一会,我就将车熄火关了灯,他们说着说着就吵起来,接着就打了起来,打了几下,好像杨建峰把那个人打倒了,用脚踢,我和杨明伟就急忙下车把他们拉开,杨建峰还一直打,当时那个人起来背对着河坝南边,不知道怎么一下就滚下去了,然后杨建峰跟着也下去了,开始我看到他俩还都站起来了,杨建峰好像又打了几下,之后那个人在那里不动了,我就走下去,和杨建峰把那人搀扶上来,下去的时候,我看到下边有一块石头,估计是那个人滚下去的时候头撞到石头上了,我俩把那个人搀扶上来的时候,那个人嘴里不知道嘟囔着什么,杨明伟把车倒好,我们上了车,就把那个人拉到中医院,先做了个CT,医生说不行要去人民医院,我们又把那个人转到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看了一下说要住院,然后我们就给他办理了住院手续,后来还做了手术,现在人还在医院重症监护室里。只有杨建峰打人家了,没有拿什么工具,就是拳打脚踢。当时杨建峰打他,用脚踢他,他估计躲,就滚到河坝下边。当时天已经黑了,有七八点了。4、证人陈长琴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被杨建峰打伤的人我认识,他叫睢某甲,男,41岁,大同市矿区人,现在在秦皇岛“晋品面食馆”打工。我和睢某甲是网友,2010年我俩通过QQ认识,之后就一直聊天,我们第一次见面就是2014年1月12日在秦皇岛,当时我带孩子去的睢某甲那里,他在秦皇岛租的房子住,我和孩子去了以后,就在他租的房子里住着。之所以离开稷山去秦皇岛找睢某甲,因为我和杨建峰夫妻关系不合。我离开稷山时,给杨建峰说是去我娘家,但是我没有回去,而是直接去秦皇岛找睢某甲了。这次睢某甲来稷山我知道。1月12日我去的秦皇岛,杨建峰是2月28日把我和孩子从秦皇岛接回稷山,接回来后,睢某甲给我打了几个电话,我都没有接,后来我还有一些东西落在秦皇岛睢某甲那里,3月2日,我给睢某甲打了个电话让他把东西给我寄回来,并把地址给他发短信发过去,第二天,也就是3月3日,睢某甲说他直接来稷山,把东西给我送过来,还说发短信说,不要打电话。睢某甲是3月4日来的,但是我没有见到人。当天早上他给我发短信说是他开车过来,中午的时候,他又说他的车坏了,让我去侯马,当时我给他说我身上没钱也没卡,他就说让我发个地址他来见我,我就给他说在客都超市门口见面。大概下午5点多的时候,他发短信说他快到了,让我出去。3月4日中午2点左右的时候,我和睢某甲发短信,我去厕所的时候,短信过来了,杨建峰看了一下我手机知道了睢某甲要过来。他看到短信后,问我了,我说睢某甲来稷山给我送东西。3月4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睢某甲发短信说他快到了,让我出去,当时发短信的时候,我丈夫杨建峰就在跟前,他看了以后,就去院子里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东东(刘某甲)过来了,接着闷娃(杨某甲)也过来了,当时我去了个厕所,上厕所回来,我说有事出去一下,杨建峰就知道我去见睢某甲,然后他们几个也要去,我们就坐杨某甲的面包车去客都超市门口,去的时候,是刘某甲开的车,我们从运管所门口那条路走到南门坡那里,拐过弯直接去了客都超市门口,当时他们可能没有见人,一直走到快到老庙黄金那里,我们掉个头,我和杨建峰就下来了,下来后我就走着到客都门口找睢某甲,我转到客都南门也没有找见,然后我又去超市转了一圈,还没有找到人,我就给睢某甲打了两个电话,他没接,我又给他发短信:你在哪?你出来,你再不出来,太晚了,我老公要找我麻烦。后来他也没有回短信,当时我小姑给我打电话说孩子在家里闹的不行,我等不到睢某甲就走着回羊牧头村租的地方了。当天晚上10点多的时候,杨建峰给我打了个电话,问我在哪里,让我回家,我说我已经在家了,然后他什么也没说就挂了。直到第二天,3月5日早上8点多,杨建峰才给我说出事了,让我去医院给他送手机电池,然后我骑电动车将我小姑和儿子送到妇幼院给儿子输液,我就去人民医院找杨建峰,到了医院才知道杨建峰把睢某甲打了,睢某甲在重症监护室,我也没有见到人。我现在电话是157XX****XX和183XXXX****(秦皇岛号码),秦皇岛号码是1月12日我去秦皇岛睢某甲给我办的,是2月16日左右办的,这次我就是用这个号码和睢某甲联系的。现场提取的女式鞋是我的,鞋应该是睢某甲从秦皇岛给我带过来的,睢某甲随身物品中头饰、粉红色保暖衣、白色上衣、黑色打底裤是我的。5、证人白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4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神经外科值班,有五六个人平车推入一个病人,病人处于昏迷状态,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我们就急诊行手术抢救治疗。来的人说他们和睢某甲是朋友关系,签手术协议书的时候,我知道送过来的是杨建峰。当时病人处于昏迷状态,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硬膜下血肿并脑疝形成,病情危重,根据我的经验,病人身上多处受伤,受伤机制比较复杂。病人现在处于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血压靠升压药维持,心率较快,随时危及生命。住院费用是杨建峰交的,交了21000元,还欠3640元。6、证人杨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3月4日晚上21时左右,杨建峰给我打电话说:你出来一下。我说:什么事。杨建峰说:你来桥头一下。我又问他什么事情杨建峰一直不说,给我说在家门口等着,他马上到。我在门口等了一会,杨建峰和两个人开面包车过来,我上车后,中间座位上坐一个人,脸上有淤青,我问杨建峰怎么回事,杨建峰问我:要不要紧,能不能活。我看了一下说:你最好查一下头颅CT,然后我们就开车到中医院检查一下,检查后发现患者有脑出血伴中线偏移,中医院没有神经外科,我让杨建峰去了人民医院。当时患者靠在椅子上,意识不太清楚,瞳孔稍大,反射稍微迟钝,脸上有淤青,身上有土。7、证人睢某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今天来公安局了解我哥哥的有关事情。睢某甲来稷山我知道,他3月3日8时左右给我打电话说他从秦皇岛回大同,第二天早上就到家了,到家后要用一下我的身份证。3月4日早上7点多,我在家,我哥哥睢某甲一个人来了,跟我说用一下我的身份证,我问他干嘛,他说他用我的身份证接一下那个女的,他说的那个女的,就是今年年前大概是腊月28的时候,他和这个女的回家过的年,过完年,初七他俩就去秦皇岛了。这个女的我不了解她家庭及个人情况,当时他们回大同的时候,这个女的还带着一个四五岁的男孩。我的身份证3月4日早上睢某甲借走了,说是那个女的身份证丢了,用我的身份证替他买票。睢某甲到我家的时候,我看他什么也没拿。睢某甲没有什么疾病。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张,主要内容:现场位于稷山县稷峰镇荆平村北侧、省道233线东侧、汾河南侧河坝上。指认的河坝呈东西走向与南侧旧河坝相连接,南侧为槐树苗地、西侧为葡萄地、北侧为汾河河滩。河坝宽900cm,河坝南侧斜坡宽1500cm,斜坡上:距西侧河坝800cm、距斜坡底186cm处,有一44×17×13cm的石块;距西侧河坝1360cm、距斜坡底405cm处,发现一只女式左脚高跟鞋。河坝下西侧小块槐树苗地中:距西侧河坝560cm、距北侧斜坡底129cm处,发现一只女式右脚高跟鞋。9、指认笔录,主要内容:指认人杨建峰在见证人刘某乙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了指认。杨建峰首先找到了将死者睢某甲拉上车的位置,到了汾河坝,对入口处进行了指认,到了打架现场附近,在杨建峰的带领下,找到现场的大概位置,但该找不到确切位置(睢某甲滚下河坝的具体位置)。10、被告人杨建峰供述:①我今天来稷山县公安局投案,因为我把睢某甲打伤了,他现在在医院住着。2014年3月2日左右,我老婆陈长琴去上厕所的时候,她手机在充电,有人发短信给她,我就看了一下,发现是她网友睢某甲发来的短信,短信说他有一两天就来稷山,知道这个事情以后,我就一直留心我老婆手机有没有接到短信。直到3月4日中午的时候,我又看见睢某甲发来几条短信,其中有一条说他在稷山县客都超市门口。之后我就给我妹夫杨某甲、舅表哥刘某甲打电话,叫他们过来说商量点事,过了大概二十分钟左右,刘某甲骑摩托车先到了我家里,接着杨某甲也过来了,他是开车过来的。到了我家,我给他俩说陈长琴的网友睢某甲过来了,在客都超市门口,我们几个商量了一下,说是去找睢某甲,找到睢某甲后把他扭送到公安局。然后我跟我老婆陈长琴、杨某甲、刘某甲就开着杨某甲的车去客都超市那里找睢某甲,是刘某甲开的车,杨某甲在副驾驶位置坐着,我在副驾驶后边,我老婆陈长琴在驾驶座后边坐着。我们从我租住在羊牧头村的房子那里走,沿着运管所老108国道到了南门坡,从南门坡走到客都超市门口,当时大概下午5点多。我们开车慢慢在客都超市门口找了找,没有看到,过了十字口一段路,我们掉了头,车然后停在路西,我们就下车走着找,不知道二伟有没有下车,我们在附近绕了一圈,最后刘某甲看到睢某甲在中国移动门口朝南走,他朝我吆喝了一声,我才看到,当时睢某甲手里提着一个提包,见了睢某甲后,我和刘某甲走到他跟前,我觉得在人多的地方不好说事,我就从睢某甲背后将他拦腰抱着把他拉到车上,当时发现他的地方和停车的地方离得不远,他的包好像是国东提到车上的,具体的情况我忘了,上车后我给睢某甲说:走,把你送到公安局去,睢某甲说咱们商量商量。当时我老婆也不知道跑了哪里找人去了,我们没有等她,然后国东开车,我们从稷王路到了108国道,朝西走到老汾河桥南边,朝东上了河坝,走到一个分岔口,往左拐走了十来米,车就停下了。然后我跟睢某甲下了车,走到车前面几米远左右,我俩在那边谈,二伟和国东在车上没有下车,我跟睢某甲说:你不要和我老婆来往了。睢某甲当时怎么回答的,我原话记不住了,大概意思是说腿在我老婆身上长着,我管不着。听到这后,我就非常生气,用拳头在他胸前打了几拳,接着我俩就撕扯在一起,我抡起拳头,用脚乱打乱踢,打了有几分钟,刘某甲和杨某甲看到就赶紧下来,把我们拉开。我和睢某甲被他们拉开后,睢某甲撒腿就要跑,在他准备跑的时候,也不晓得怎么,就从河坝上滚了下来,滚下来后,他又爬起来跑,刚起来没跑两步就又摔倒了,他摔倒后就不动了,我们觉得不对劲,就赶紧把他扶上来,扶到车上后,刚开始还有反应,我们就赶紧开车把他送到中医院,在路上他就昏迷了,我给我中医院的朋友杨某乙打电话,到了中医院给他拍了个脑CT,医生说情况不好,我们就又把人送到人民医院,先送到了急救室,急救室又把送到神经内科,医生诊断后说要动手术,就把手术做了,现在还昏迷着,在重症监护室里。上次我到你们这里报案说我老婆和孩子被拐卖的事情,我老婆陈长琴和睢某甲是网友,上次我老婆就是到秦皇岛找他去了,我将我老婆和孩子从秦皇岛叫回来后,这次睢某甲又过来找我老婆。刘二伟和刘某甲没有打睢某甲。我没有用什么工具打睢某甲,就是拳打脚踢,开始在他胸前打了几下,后来就是乱打,挨到哪里打哪里。睢某甲胸前有擦伤,没有流血,到医院后,医生说坏了三根肋骨,其他位置就不清楚了。我身上没有伤。案发是2014年3月4日傍晚7点多,当时打架时车灯不开,车是熄火的。②我将睢某甲打伤了,之所以打他,是因为睢某甲和我妻子陈长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上次在秦皇岛找我妻子陈长琴的时候,见过睢某甲一次,陈长琴当时就在睢某甲租的房子里住着。打睢某甲时什么工具都没用,就是拳打脚踢了,杨某甲和刘某甲没有动手打。③2014年3月4日,我看到陈长琴的手机上收到短信,短信内容是说他在客都超市门口,然后我给刘某甲和杨某甲打电话让他们到我在羊牧头村住的地方,他俩来了以后大概是下午5点多,陈长琴说是出去找睢某甲取东西,我们三个也说要去,就一起开车去了客都门口,开始我们没有看到睢某甲,然后就下车分开来找,最后在移动公司门口路边找到睢某甲,然后我们将他拉上车,开始说是送他去公安局,他跟我们说商量商量,然后我们说是找个没人的地方说,最后国东把车开到汾河坝上,到了汾河坝上走了一段路,就停下来,然后我和睢某甲下车,在车前面说他和我老婆的事情,我问他来干什么,他说他来看看,我让他和我老婆陈长琴断了,他当时不知道说了什么,我就打他,打了几分钟,刘某甲和杨某甲就下车拉架,他们将我拉开,睢某甲就要跑,跑的时候,不知道怎么从河坝上滚了下去,滚下去后,他起来一下又倒下了,我就下去,看到他不动了,就急忙叫杨某甲和刘某甲,我们把他抬上车,先是去中医院做了脑CT,中医院看不了,我们把人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当时打完,我们去医院的时候,手机是从地上捡起来的,我不知道睢某甲的手机屏幕怎么破了。现场找到两只女式皮鞋,是当时在现场我翻睢某甲的包了,翻的时候,我把东西掏出来放在旁边,后来又装上了,翻的时候我没有注意有没有皮鞋,不知道鞋怎么会落在那里。之所以翻人家的包,是上次从秦皇岛回来,我老婆说他的金佛落在秦皇岛了,我翻他的包,是找金佛,后来也没找见。④之前交代属实,当时打睢某甲的时候,没有使用工具,就是用拳头打的。当时在场的还有杨某甲、刘某甲,他们都没有打,刚开始他俩在车上坐着,就没有下车,后来我打睢某甲的时候,他俩才下车拉的架。杨某甲是我妹夫,刘某甲是我舅舅的儿子,找睢某甲的时候之所以叫刘某甲和杨某甲,是因为这事不光彩,我不想让别人知道,而且之前去秦皇岛接我老婆陈长琴时他俩也去了,当时知道睢某甲要来稷山,所以就叫了他俩,本来说是和他俩把睢某甲拉到公安局,后来睢某甲说私下说,这才拉到河坝上了。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主要内容:被告人杨建峰投案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被害人睢某甲携带的旅行包和衣物。12、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稷)公(司法)鉴(尸)字(2014)8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照片29张,主要内容:师表检验:身长176cm,尸斑呈暗紫色,分布于腰背部未受压处,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头面部:光头;角膜浑浊,左瞳孔为0.8cm,右瞳孔为0.6cm;左右球结膜可见出血灶,睑结膜、鼻腔、口腔未见异常;右顶颞部可见U型28×1.8cm手术缝合伤;左面部可见12×5.8cm皮下出血。胸腹部:左腋前线可见一横行9×1cm点状皮下出血;左腋中线可见4×2.8cm点状皮下出血;右胸部可见8.5×5cm点状皮下出血;右胸部乳头下方可见6×3.3cm皮下出血。腰背部:左背部可见2×0.3cm表皮擦伤;左肩背可见1.6×1cm表皮擦伤,其左侧可见1.1×0.2cm表皮擦伤,其下方可见2×1.7cm表皮擦伤;左腰部可见12×6cm皮下淤血,中心区可见点状出血。四肢:左肩关节前侧可见4.3×1.6cm皮下出血,中心区可见点状出血点;右肩部可见4.5×2cm皮下出血;右上臂前侧见4.5×3.5cm皮下出血;右前臂外侧可见4×1cm表皮擦伤,其下方可见3×2cm类圆形皮下出血;左大腿根部见10×5.5cm皮下淤血;左大腿内侧见13×6cm皮下淤血,中心区可见点状出血点;右大腿前侧可见6.3×3.5cm皮下淤血区,中心区可见点状出血点;右膝关节前侧、外侧可见4处大小分别为1.6×0.3cm、1×0.6cm、1.3×0.7cm、1.2×0.9cm皮下出血。解剖检验:头部:常规打开头皮,左颞部可见6×4cm头发下出血;右顶部大面积头皮下出血;右颞部颅骨部分缺损;打开硬脑膜,可见大脑弥漫性出血,脑干及小脑可见大面积出血灶。胸腹部:常规打开胸腹部,左侧3、4、5肋骨可见骨折线;右侧3、4、5、6肋骨可见骨折线;心包、肝脏、脾脏完整,未见异常。论证: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睢某甲大脑、小脑、脑干大面积出血;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睢某甲系脑出血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鉴定意见:睢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13、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4)441号法医亲缘关系鉴定书,主要内容:送检物证及样本:睢某乙血卡一张,剪取标记为1号检材。鉴定要求: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并与运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运)公(司法)鉴(法物)字(2014)134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中睢某甲进行亲缘关系鉴定。鉴定意见:睢某甲为睢某乙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14、户籍证明,主要内容:杨建峰,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太阳乡小阳坡村第一组。15、户籍证明,主要内容:睢某甲,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矿区瑞里10栋5单元8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峰因其妻子与被害人睢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被害人睢某甲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睢某甲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建峰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睢某甲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杨建峰从轻处罚。被害人睢某甲的丧葬费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被告人杨建峰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建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杨建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睢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3203.5元。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睢某乙上诉提出,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719311元。上诉人杨建峰上诉提出,被害人具有过错,上诉人有自首行为、悔罪、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关于上诉人裴某某、睢某乙上诉提出,请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719311元的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丧葬费等费用,该规定没有将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规定为应当赔偿的损失项目,另外,上诉人未提供其花费的交通费的证据,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上诉人杨建峰上诉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上诉人有自首行为、悔罪、认罪,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原判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已予考虑,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峰因其妻子与被害人睢某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被害人睢某甲实施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周利文代理审判员  王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宇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