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黄某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丰芹,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丰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2007年9月16日生一女张某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且男方缺乏起码的家庭责任,双方为此频繁争吵。自结婚以来,被告经常因小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6月6日起诉离婚,法院以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没有判决原被告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继续生活的可能和必要。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诉状中陈述内容不属实,男方尽到了家庭责任也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为了挽回原告感情,有同原告共同生活的决心和信心,法院应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16日生一女张某某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6月6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3)肥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未和好。另查明,原告黄某某有婚前个人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格兰仕空调一台、海信电视一台、被褥四床、项链一条、戒指一个、耳钉一副(以上个人财产中的项链、戒指、耳钉均在原告处,其余在被告处)。被告张某于2006年6月7日支付首付购买的婚前个人房产一套(位于肥城市泰西大街XXXX区XX号楼X单元X层X户)。庭审中,原告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还贷。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债务为双方均认可的婚后共同向原告之父黄振银所借的2万元。被告张某主张其因开设桃木店有16万元债务,但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婚生女儿张某某某现随被告父母居住。庭审结束后,本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张某均同意离婚。其于2014年6月9日、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的调解意见中均同意离婚,后双方因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未达成协议。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条、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离婚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未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成长的角度出发,婚生女儿张某某某宜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原告黄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格兰仕空调一台、海信电视一台、被褥四床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折抵现金2500元给付原告。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被告各自偿还1万元。被告张某主张的债务16万元,因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某婚前支付首付,原告主张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因双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双方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某某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张某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黄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见查明)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折抵现金2500元给付原告;四、共同债务2万元由原被告各自偿还1万元;五、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逾期不交纳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玉君审 判 员 武 凯人民陪审员 张承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