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荣德与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荣德,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海山,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雪仁,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元,由原告刘荣德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