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荣德与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刘荣德,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海山,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雪仁,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德与被告刘海山、刘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荣德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荣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元,由原告刘荣德负担。审 判 长 陈 大 清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丽华(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