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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984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田某,男,汉族,1988年5月2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