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兴德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德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嘉兴德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军。被告: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德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嘉兴德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德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善东辰塑胶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旭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