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杨立开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杨立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冬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霞,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承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由顺,系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杨立开。上诉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诚盛利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立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大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上诉人青岛金凯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大海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彭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