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清民初字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与张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磊,张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718号原告吕春磊,住清苑县。被告张立明,住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春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交纳10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