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开良与杭州强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刘昭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开良,杭州强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刘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黄开良。被执行人杭州强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昭军。被执行人刘昭军。申请执行人黄开良与被执行人杭州强盛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刘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开良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俊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