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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景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后秀,山东海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