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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2-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32-00546号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原北京网新易尚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10层D号。负责人:罗永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大学园路武汉大学科技园航域小区B5-3。法定代表人:王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71894.89元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371894.89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湖北融通三立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894.89元或者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371894.8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心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