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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纳溪执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礼云,张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纳溪执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男,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张令,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礼云申请执行张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为784000元及利息,领取本裁定书时未实现的债权为本金324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纳溪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凭此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