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秋浓与吴娜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浓,吴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8-8号申请执行人郑秋浓,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毅。被执行人吴娜芬。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5号郑秋浓与吴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娜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由该院立案审查,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再审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沈 晓 东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开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