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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秋浓与吴娜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秋浓,吴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8-8号申请执行人郑秋浓,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毅。被执行人吴娜芬。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5号郑秋浓与吴娜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娜芬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由该院立案审查,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再审完毕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沈  晓  东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开杰(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