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付更友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更友,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田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付更友,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会成,经理。被告田琦,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更友与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更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