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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罗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48号罪犯罗华,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6)云高刑终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元(已履行)。系累犯。于2007年6月10日从云南省宜良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8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华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次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