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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法执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东与陈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东,陈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1075号申请执行人XX东,男,汉族,63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农民。被执行人陈虎林,男,汉族,48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巴音希泊日嘎查,牧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前城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法执字第1075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