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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与钱昌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钱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4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沈翔,行长。被执行人钱昌萍,女,1965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新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0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57806.48元,承担诉讼费1784元、律师费5000元、执行费2369元,合计16695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579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昌萍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695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5579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