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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劳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梁晓红与烟台盛鸿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红,烟台盛鸿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劳初字第103号原告:梁晓红。委托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盛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1107-2号。法定代表人:吕天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红诉被告烟台盛鸿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梁晓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梁晓红负担。审判员 卫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