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于作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作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715号原告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清明街。被告于作英,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长青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协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作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铁洪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庆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