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袁武昌犯绑架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401号罪犯袁武昌。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4日作出(1999)中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武昌犯绑架、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粤高法刑终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0年3月9日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粤高法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佛中法刑执字第41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洪刑执字第41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以(2010)吉中刑执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又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39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武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袁武昌减刑二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武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21次;单项表扬5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武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武昌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云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