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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审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民初字第24号原告:白某某,女,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