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审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审民初字第24号原告:白某某,女,蒙古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曹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