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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吴灵飞、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吴灵飞,俞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负责人范题,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茵琦,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灵飞,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告俞英,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吴灵飞、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吴灵飞、俞英均于2013年12月22日死亡。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就上述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时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原告的起诉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07.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杨 博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