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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牛勇、虞玲、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牛勇,虞玲,李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兰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牛勇,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虞玲,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玮,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牛勇、虞玲、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牛勇、虞玲、李玮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卓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