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楚学文、张杰、楚广强、楚永锁与被告陈德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学文,张杰,楚广强,楚永锁,陈德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楚学文,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楚广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楚永锁,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德秋,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楚学文、张杰、楚广强、楚永锁与被告陈德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学文、张杰、楚广强、楚永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德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楚学文、张杰、楚广强、楚永锁诉称,2011年3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我们四人借款,因我们手头没有钱,便到遂平县农行贷款12万元,后通过我们的农行卡打到被告农行卡上。贷款到期后,我们偿还了上述贷款。但被告拒不将上述借款归还我们。为此请求法院追回被告借款10万元。被告陈德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陈德秋因做生意需要钱,经朋友介绍向四原告借款。2011年3月4,原告楚永锁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遂平县支行银行卡转入被告银行卡3万元。2011年3月7日,原告楚学文、张杰、楚广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西平县支行银行卡各转入被告银行卡款3万元。以上被告共收到四原告款12万元。2015年12月份,被告支付四原告款2万元(每人5000元)。余款10万元,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银行卡转出人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四原告通过银行卡将款支付给被告,被告通过银行卡收到了四原告的款项,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在四原告催要以后归还四原告借款,被告拖欠四原告借款至今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四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楚学文借款2.5万元、张杰借款2.5万元、楚广强借款2.5万元、楚永锁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德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永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