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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卢跃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郑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自凯,湖北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源,湖北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卢跃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跃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跃进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跃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合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贾继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德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