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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薛志刚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端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