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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10号_党子钦与党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钦,党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党某钦,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赵艳丽,女。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冷海峰,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党辉,男。原告党某钦诉被告党辉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健,被告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25日生育原告。2013年3月11日,原告母亲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在每月20日前付清,月抚养费每年递增500元,直到原告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抚养费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但被告支付抚养费仅付至2014年1月,之后,被告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其与原告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原告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1000元;2、被告按其与原告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自2015年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3500元,从每年的3月起,月抚养费每年递增500元,直到原告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被告认为当时《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过高,被告现在的能力是无法承担的,而且抚养费应是双方共同承担,希望法院可以调整抚养费至合理数额。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赵艳丽与被告于2004年9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25日生育一子名党某钦,即本案原告。2013年3月11日,原告母亲赵艳丽与被告在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000元,在每月20日前付清,月抚养费每年递增500元,直到原告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抚养费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至2014年1月。原告表示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41000元,其系按照2014年2月3000元,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为3500元/月的标准计算。被告表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被告并没有仔细看,被告认为抚养费过高,且原告母亲每次以被告欠钱为由不让被告见原告,还声称要给小孩改姓,被告对此无法接受,原告对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原告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签订时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被告辩称其现在能力无法负担抚养费约定数额,被告未提供关于其协议签订前后经济能力存在较大差距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原告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1000元,自2015年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3500元,从每年的3月起,月抚养费每年递增500元,直到原告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党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党某钦支付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1000元;二、自2015年2月起,被告党辉应于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当月抚养费3500元,从2015年3月起,被告党辉支付的月抚养费每年递增500元,直到原告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