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赵某某,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