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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赵某某,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