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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陆叶与葛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叶,葛培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653号原告陆叶。被告葛培兵,身份、。原告陆叶诉被告葛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房宇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叶诉称:被告经朋友介绍找到原告,让原告带人为其做临河邮政局东侧两幢楼的水电工作,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共计欠水电工资2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50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退还原告陆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26元。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