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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罪犯杜宏利犯故意伤害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宏利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653号罪犯杜宏利,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1日做出(2012)双桥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宏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3年1月30日,2013年3月15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6年1月27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将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宏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假意(2015)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宏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宏利予以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