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爽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