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与秦福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秦福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宝洪,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春梅,山东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福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秦福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秦福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后李付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