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