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翁友前与吴顺远、陈星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友前,吴顺远,陈星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60号原告:翁友前。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顺远。委托代理人:吴守如,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乐琼,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星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友前与被告吴顺远、陈星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友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友前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友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翁友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