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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翁友前与吴顺远、陈星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友前,吴顺远,陈星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60号原告:翁友前。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顺远。委托代理人:吴守如,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乐琼,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星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友前与被告吴顺远、陈星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友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友前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友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翁友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