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平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小琴、马小明与赵军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明,马小琴,赵军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明,男,1981年3月10日生,回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大寨回族乡。申请执行人马小琴,女,1989年2月20日生,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军凭,男,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老庙镇。本院在执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4日制作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马小琴、马小明与被执行人赵军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99623.8元,诉讼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军凭其妻田翠芳名下银行存款102123.80元,清付申请人100723.8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年7月4日制作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