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中水与吕国胜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水,吕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279号申请人郭中水,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国胜,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郭中水与被执行人吕国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吕国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国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