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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邱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5日。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鸿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