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朱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事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价值4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元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