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钟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14年12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从2012年7月19日至2014年1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袁云群服装经营部等地多次刷卡消费,并恶意透支。2014年1月起,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钟某某至今不能偿还欠款。经核查,透支金额为人民币11738元。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群众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申请开户资料,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证人李杰的陈述,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侵犯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司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钟某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1738元给被害单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瑶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