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454号原告:冯某。被告: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卓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