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展喜兵与耿XX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喜兵,耿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展喜兵。被执行人耿XX。申请执行人展喜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耿XX于2014年6月4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7605.6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两案案款相抵后,展喜兵申请执行耿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耿XX申请执行展喜兵一案执行标的为32605.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执字第2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