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董靖靖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靖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78号罪犯董靖靖,女,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靖靖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靖靖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苏刑一终字第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0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董靖靖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32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董靖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董靖靖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靖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靖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1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